公告:修正擁恆文創園區晉住暨管理辦法、暫厝管理辦法
2017-07-26

因應客戶需求,提供較彈性服務,並使園區管理一致性,自即日起修正園區晉住暨管理辦法、暫厝管理辦法
主要新增暫厝年費收費標準提供客戶較優惠及彈性選擇

1.暫厝骨灰付費可自選月費計或年費計,年費一年12000元(骨甕的月/年費率為骨灰的*2倍),年約制者不滿一年採一年計。
2.暫厝開箱門需求每次工本費300元

擁恆文創園區晉住暨管理辦法

第一章  總則

第一條  為規範擁恆文創園區(即基隆市政府登記:未來世界藝術墓園,以下簡稱「園區或本園區」)的整體使用與管理維護相關事項,特定訂本辦法。

第二條  本園區由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管理之。凡本園區之管理事項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規定辦理。

第二章  擁恆文創園區設施

第三條  本園區殯葬設施除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之埋藏或存放設施外,並設置公園、管理中心、停車場、給水及照明設備、公告牌、標示牌等公共設施,各區均按地形闢建通道,以便利掃墓祭拜通行,根據各區地形砌築排水溝渠,以利排水,並於園區周邊植栽花木、鑄刻石雕,以美化園區環境。

第三章  園區之申請晉住

第四條 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,申請晉住依本章之規定為之。

申請晉住時,應於晉住五天前(神位區應於晉住七天前),準備相關資料並辦妥手續。準備資料如下:

一、身分證正本、商品權狀正本及印鑑(如委託他人辦理者,須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受託人

    印章及委託書)。

二、死亡或遷葬(撿骨)及除戶證明書正本各一份。(晉住神位(牌位)者免附)

三、火化或遷葬證明,或經海關發給之通關證明及國外發給之火化證明。(晉住神位(牌位)

    者免附)

第五條 申請晉住本園區規劃興建之各區商品者,應先依規定取得該商品並擁有商品權狀,且晉住者須為權利人或其指定人,並繳納永久管理費後方可申請晉住,收費標準依當時所公告之金額為準,參考收費標準如本辦法附件A。

第六條 前條所指永久管理費用途之範圍包括『維護本園區設施安全、整潔之支出』、『舉辦祭祀活動之支出』、『內部行政管理之支出』、『其他於本園區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』。除前開列舉項目外,其他費用﹝例如:『舉辦個人超渡法會』、『個別塔位配件之更換維修』或『點燈費用』等﹞均不在永久管理費之用途範圍內,悉應自行負擔之。

第七條  一般土葬區權利人申請墓基建修墳墓時,申請人對於墓基及墓碑的設計圖說,應經本園區審閱核可後方能建造,並以不妨礙本園區之整體使用、美化與管理維護為原則,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。

第八條  一般土葬區權利人申請墓基建修墳墓施工前,須事先向本園區管理中心繳交『公共設施使用及給水費』及『保證金』始得開始施工。

一、 公共設施使用及給水費:為本園區提供使用水源及周圍公共設施之使用維護等必要之費用。

二、 保證金:若因修建墳墓施工,造成損壞道路及周邊設備,而經通知仍未見修復者,本園區管理中心得逕行修復,該修復費用即由保證金中扣抵支出,如有不足申請人須另補足,未補足前本園區得暫停其使用。

第九條  除依商品買賣契約約定須繳納永久管理費之權利人外,其餘一般土葬區之權利人,每年皆須定期繳納清潔管理費;清潔管理費包含委由本園區派員定期清掃陵墓、 除草、修剪花木、清洗墓碑及陵墓、巡視園區、及公共設施維護。『清潔管理費』不包含私人陵墓的修繕;私人陵墓(例如墓碑或墓誌…等)如有損壞經本園區通知其家屬或緊急連絡人後,應立即修復。

第十條  前述之收費標準,依本園區公告規定收費標準繳納。

第十一條  本園區設置「權利人登記暨晉住簿冊」永久保管以便管理,並以電腦作業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 墓基、骨灰存放單位或其他商品區編號,及營葬或存放日期。

二、 權利人持有商品權狀所載購買日期、種類、編號、數量、位置編號。

三、 晉住者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地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、埋葬許可、死亡證明等相關資料。

四、 權利人姓名、性別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地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址、與晉住者之關係等資料。

第十二條 晉住者(依商品買賣契約約定或商品性質不得遷葬或遷移者除外)如需中途遷葬或遷移,應先通知本園區管理中心辦理遷葬或遷移手續,並由申請人繳交手續工本費,其原已繳納之永久管理費,不予退還。但日後再晉住時,得免再繳永久管理費,但應重新辦理晉住手續,遷出或遷移、晉住均須酌收手續工本費。

第十三條  申請埋葬地點以合於商品權狀所註墓基、骨灰存放單位或其他商品區編號之範圍為限,不得任意變更。

第十四條 在本園區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,必須遷移時,經通知權利人配合辦理,如逾期未配合辦理者,本園區管理中心得於呈報主管機關後集中處理之。

第十五條 本園區禁止偷葬、盜墓、露置骨骸、放飼禽畜等,或於骨灰罐、骨甕中藏放違禁品,上述行為如經發現,本園區管理中心得予以勸止,或立即向警察機關反映,依法究辦。

第四章 園區之管理

第十六條 商品權利人之權利

一、 各項商品服務(詳本辦法附件B),其價格依繳費當時所公布之標準。

二、 各項商品以各該項商品登記持有人為權利人。

三、 各商品各有單獨編號,權利人應依選位辦法,辦理選位手續。(依商品買賣契約約定或商品性質不得選位者除外)

四、 已晉住者,不得要求更換及撤銷;尚未晉住已選定位置者,可依各區之換位辦法辦理換位手續。

第十七條 存放骨灰罐(骨甕)商品權利人置放於各區之骨灰罐及骨甕不得超過下列尺寸限制,權利人須依照下列所訂規格尺寸之限制,考量選購,配合使用:

1.個人骨灰罐不得超過直徑22公分、高25公分。

2.個人骨甕不得超過直徑33公分、高62公分。

第十八條 一般管理

       一、凡進入園區追思、祭拜或參觀者,應先至管理中心櫃台辦妥登記手續,方可進入園區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園區嚴禁煙火,一律不得於區內燃放香、燭、香菸、炮、金箔等,如有燃放之必要時,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應到指定區域內(祭祀區)燃放,以確保公共安全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金銀爐使用,除焚燒金、銀紙及各項冥紙之外,其他物類一律不得使用燃燒,以確保環境品質與降低空氣汙染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權利人不得任意更改、拆卸商品各部位或附加文字、圖案、飾物等,以求整齊、莊嚴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得予刻字之商品,所刻字體、內容﹝如姓名、編號等﹞由本園區統一規定。

五、存放骨灰罐(骨甕)商品除安奉開封外,不得私自開封,如需開封時,應至管理中心辦理開封登記手續,並繳交開封工本費,如遇重大慶典節日,各區得暫停開封服務作業。

六、園區於特定區域及時間內管制進出人數,以落實管理品質。

七、園區由專人負責清潔、整理,經常監管維護。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發生而導致各項設施損壞者,本園區恕不負賠償責任。

八、存放骨灰罐(骨甕)商品權利人辦理骨灰罐或骨甕安奉前,應嚴密封妥,如有異味,應

    由家屬除味後再密封,以維整潔。

九、園區對存放骨灰罐(骨甕)商品內安奉之骨灰罐(骨甕)負保管責任,惟家屬自行於其內

     放置其他物品,本園區不負保管之責。

十、晉住安奉儀式中,嚴禁吸菸,嚼食檳榔等不雅之行為,且不得大聲喧嘩,以維護地點氣氛莊嚴。

十一、家屬如須自行舉辦超渡、誦經等法事,應先向本園區管理中心申請安排場地,並繳交場地費用後,由管理人員安排舉辦,舉辦法事期間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。

十二、園區為維護清潔,禁止擺設鮮花祭品做祭拜,請合掌做祭拜;祭品請統一擺設於園區指定之祭拜區祭拜。

第五章   服務

第十九條    本園區及各區開放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四點半止,非開放時間內除因舉行安奉、安厝等儀式或本園區工作人員應工作需要外,一律不得於園區逗留。

第二十條     農曆每月初一、十五日舉辦上供祭祀法事。每年春秋兩季擴大舉辦公祭法會,祈福追思。

第二十一條  本園區備有個別誦經、點燈及法事服務,如有需求者得先向管理中心櫃檯洽辦申請。

 

第六章   附則

第二十二條  本辦法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修訂。

第二十三條 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政府有關法令及公序良俗,本誠信原則處理之。

第二十四條  本園區按規定每年年底將管理情形資料列表報主管機關。

第七章   本辦法附件A、B擁恆文創園區商品永久管理費暨服務收費標準

 

 

 

擁恆文創園區暫厝管理辦法

第一條: 為服務「擁恆文創園區」商品權利人,有暫時安厝靈骨及神位(牌位)之特殊需求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: 申請暫厝須具備下列條件:

一、申請者須為已持有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「擁恆文創園區」商品權狀者。

二、該商品之永久管理費已繳納完畢者。

第三條: 申請人申請暫厝骨灰或神位(牌位),應於暫厝五天(神位區應於晉住七天前)前準備相關資料並辦妥手續,與簽具暫厝切結書,準備資料如下:

一、身分證正本、商品權狀正本及印鑑(如委託他人辦理者,須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受託人印章及委託書)。

二、死亡或遷葬(撿骨)及除戶證明書正本各一份。(暫厝神位(牌位)者免附)

三、火化或遷葬證明,或經海關發給之通關證明及國外發給之火化證明。(暫厝神位(牌位)者免附)

第四條: 申請暫厝位數不得多於商品許可容量位數,且暫厝期間商品不得轉讓。

第五條: 申請暫厝酌收工本費如下表所示(若有使用骨灰罐或骨甕以外的容器裝納保存骨灰者,按其大小擇骨灰罐或骨甕暫厝格位,比照骨灰罐或骨甕暫厝之規範及收費;暫厝神位(牌位)者,製作格式統一之臨時神位(牌位)於暫厝區使用)。

申請原因

骨灰暫厝工本費及月費

神位(牌位)暫厝工本費及月費

一、商品尚未正式開放晉住,而

    權利人有晉住需求者。

■ 酌收工本費5,000元(骨灰罐)、

   10,000元(骨甕)。

■ 商品正式開放晉住一年後,每個

   月3,000元;未滿一個月者以一

   個月計算。

■ 酌收工本費5,000元。

■ 商品正式開放晉住一年後,每個

   月3,000元;未滿一個月者以一

   個月計算。

二、商品已開放晉住,但權利人

    因習俗或其他原因暫不辦

    理晉住者。

■ 第一個月免費,第二個月起按月

   計費,每個月3,000元;未滿一

  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。骨甕*2

■ 採年約制者,以年費12,000元

   計費,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。

   骨甕*2

■ 第一個月免費,第二個月起按月

   計費,每個月3,000元;未滿一

  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。骨甕*2

■ 採年約制者,以年費12,000元

   計費,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。

   骨甕*2

備註:

一、若因暫厝而產生材料增購(骨灰罐、神位)需求將酌收費用。

二、骨灰暫厝者若有開箱門需求時,每次酌收工本費300元,並於3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。

第六條: 依第五條所列申請原因一申請暫厝者,如商品正式開放晉住得辦理福遷時,須於商品正式開放晉住一年內前來遷移或補辦延期手續,欲延期者,自商品正式開放晉住滿一年之後,依前條所列標準收費。

第七條: 依第五條所列申請原因一申請暫厝者,如商品正式開放晉住得辦理福遷,而未於一年內前來遷移或補辦延期手續者,管理者得依下列情況權宜處理之:

一、已選位者,管理者得逕行遷移至其所選之位置(毋須選位者,遷移至所購商品區域內),並向商

    品權利人收取必要之費用。

二、未選位者,管理者得逕行遷移至管理者所安排之位置存放,並向商品權利人收取必要之費用。

第八條: 申請暫厝時,應先行決定暫厝期間並繳納工本費及月費;暫厝期滿若有逾期者,則須按上列收費標準補繳逾期月費,若未到期恕不退費。

第九條: 依第五條所列申請原因二申請暫厝者,暫厝期如超過申請期間,經通知遷移處理而未於30天內前來遷移或辦理補辦延期使用者,管理者得依下列情況權宜處理之:

一、已選位者,管理者得逕行遷移至其所選位置(毋須選位者,遷移至所購商品區域
     內),並向商品權利人收取必要之費用。

 二、未選位者,管理者得逕行遷移至管理者所安排之位置存放,並向商品權利人收取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必要之費用。